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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 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二、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於總許可再利用數量不變情況下,所收受各廢棄物種類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三、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四、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五、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六、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七、產品名稱、用途或品質標準。 八、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九、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再利用作業期程。 十一、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十二、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試驗期間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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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