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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1條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召集指導會議或審查會議,並延聘相關領域之專家, 擔任會議成員。 指導會議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補助事項之指導方向或審查原則,並適時審視及調整之。 二、確認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審查會議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計畫申請者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經費。 二、計畫之執行、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指導會議及審查會議之成員執行職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其他情形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指導會議及審查會議之成員對於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他人應秘密之資訊, 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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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