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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2條

本部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其 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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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