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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時,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 者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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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