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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7條

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 生產該研發成果。但經本部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本部得終止補助契約,並限制其於五年內不得再 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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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