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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6條

本部得匡列預算,補助中小企業從事下列事項之一: 一、基礎性產業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創新性產業技術、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 申請前項補助者,其成立未滿三年或進駐依本部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 企業創新育成中心相關規定所設立之創新育成中心者,得為優先補助之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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