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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7條

企業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二、財務健全。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申請補助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申請前二條之補助。 二、具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申請創新服務之研究發展活動。 三、企業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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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