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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第11條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11條
機關(構)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創新標的採購者,分別適用
第八條
、
第九條
或
第十條
規定之評定方式。機關(構)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與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為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與創新性項目得分較高之廠商優先議價。如創新性項目得分仍相同者,應就創新性項目再行評選一次,與得分較高之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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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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