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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10條

機關(構)適用最有利標辦理創新標的採購,採序位法並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優先決標予創新性項目得分較高之廠商。如創新性項目得分仍相同者,應就創新性項目再行評選一次,決標予得分較高之廠商。 採前項優先決標方式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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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