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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創新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創新標的),指產品或服務之品質、功能、規格、技術、製程、流程或商業模式等相較於國內同業產品或服務為新,或可提高效益或效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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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