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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5條

機關(構)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創新標的採購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標: 一、創新標的以不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標的者,依政府採購法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經公開客觀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 二、創新標的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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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