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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7條

機關(構)所採之最有利標評定方式,採價格不納入評分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二、採評分單價法者,經評選合格分數以上之廠商依其分數由高至低,取前百分之八十(小數點四捨五入)之廠商計算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機關(構)所採之最有利標評定方式,採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比率以百分之二十為限。 機關(構)應將廠商供應產品或服務之創新性,作為評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之一,其配分占總滿分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應為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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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