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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分處工業給水站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分處工業給水站設置辦法規範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分處工業給水站之設置、規劃、營運及管理事項,以確保工業用水供應穩定及符合相關法規標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0-0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台中分處對為對轄區內各外 銷事業提供工業用水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十七條之規定設置 工業給水站 (以下簡稱給水站)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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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給水站置主任一人,承分處長之命,綜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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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給水站掌理有關工業給水管理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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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給水站置工程師、管理員、會計管理員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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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給水站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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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給水站辦事明細表,由該站擬訂,報請管理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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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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