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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3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供應區域內未埋設幹管地區凡申請新裝配水管者,本處得按其成本向用戶計收管線補助費,其標準另訂之。 前項配水管及有關設備,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所有權概屬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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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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