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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2條

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其設計圖應送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審定始得施工,並須使用符合規範材料,工程完竣後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檢驗合格才予供水,本處授權單位為前項檢驗得收取檢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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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