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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7條

用戶裝用水錶應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用租,並裝置於適當位置負責保管不得私自移設或故意損壞,如被損壞或被盜竊,用戶應負責賠償,賠償費用之計算公式如下:(原價減已折舊數)加市價除以原價等於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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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