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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4條

臺中區內公有之消防栓除發生火警及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許可之消防演習外概不得使用否則以竊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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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