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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9條

台中區工業用水用戶負擔水費及各項服務費之標準如左: 一、申請書:申請新設用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二、基本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之。如左表: 三、超出基本水費之用水量以現行水費分段計算之。 四、臨時用水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後增加五十%計放。 五、水錶押金按水錶市價一次收取。 六、工料費、人工按各地實際工資計算,材料按購價加百分之五運什費計收。 七、設計監工費按工料費百分之三計算。 八、自備材料檢驗費、材料費(自備部份)之百分之十計算以外線材料為限。 九、消耗什費工料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十、按水費及復水費,按用戶水錶口徑及現行收費標準為接水費及復水費。 十一、檢收費有關水錶檢校及試驗依照現行收費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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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