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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8條

用戶每月使用水量,如未滿基本水量者,一律按照基本水量收費,但其開始使用或停用或復用,用水時間在十五日以內者,基本水費得減半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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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