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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5條

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先行停水。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繳清違罰金後,得重新申請復水,但應另繳復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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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