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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供應服務所設置辦法 第1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暨各分處為對轄區內職工提 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供應服務 所 (以下簡稱各區服務所)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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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