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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供應服務所設置辦法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供應服務所設置辦法規範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分處內供應服務所的設立、組織、業務範圍等事項,以確保供應服務所有效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0-04・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暨各分處為對轄區內職工提
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供應服務
所 (以下簡稱各區服務所)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各區服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為分處長
) 之命,綜理業務,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各區服務所設左列各股,分掌有關事項:
一、業務股:有關餐食、一般物品依應、職工休息室及一般服務事項。
二、輔導股:有關舍務管理、生活輔導、業務推廣、資料建立等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 第 12975-129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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