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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環境保護服務站設置辦法
› 第3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環境保護服務站設置辦法 第3條
環境保護服務站掌理所在區有關左列事項: 一、區內事業空氣污染防治輔導服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輔導服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三、廢棄物處理與環境維護之規劃、督導與聯繫。 四、協調工廠檢查單位處理噪音、震動與大毒物品之管制。 五、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之處理。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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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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