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第2條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成效追蹤或追回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