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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3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創意事業,得提供下列產業活動之補助: 一、研發創作類: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鼓勵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三)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四)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五)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二、人才培育類: (一)鼓勵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二)以配合產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三、經營管理類: (一)發展事業品牌、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二)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建立智慧財產保護及管理制度。 (三)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或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 (四)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四、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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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