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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創意發想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創意發想事項以外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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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