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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28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分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總 收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程催查及 紀錄公文各項進度,以代替各單位送文、送會、移交、退文、陳核 (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 乙表為代替收發文簿之用。 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 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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