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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39條

員工薪津由第六課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製清冊,職員送人事 室,工友送第六課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 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第六課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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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