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 第4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第一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產品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動植物檢疫執行事項。 三、關於專案案件處理及檢驗 (疫) 事項。 四、關於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五、關於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六、關於產品品質檢驗或外觀檢查、處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集貨場及輸入雛自行隔離場所之審查、登記、管理及技 術員輔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檢驗 (疫) 技術、法規、標準之研究與建議改進事項。 九、關於進出口農產品及動植物業者查詢檢驗 (疫) 問題答復事項。 十、關於檢驗 (疫) 物品標本之採製與資料蒐集,整理事項。 十一、關於檢驗器材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劃、報表、與文書等處理暨分局長臨時交辦 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