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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28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總 收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 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各單位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 (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 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收發 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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