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 第29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29條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 註明或發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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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