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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二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動物及其產品 (含動物飼料) 檢疫之執行與處理事項。 二、關於畜、水產品檢驗之執行與處理事項。 三、關於上述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畜、水產品分等工廠品質管制作業之執行與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分等工廠報驗紀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前述產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前述各類檢驗 (疫) 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前述各類檢驗 (疫)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 事項。 九、關於動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十、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 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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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