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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第五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商品報驗之受理登記及接受委託試驗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 三、關於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關於檢驗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五、關於特准進、出口、檢驗 (疫) 專業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港口檢驗場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輸出品產地證明事項。 八、關於檢驗不合格案調查處理事項。 九、關於檢驗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十、關於報驗發證資料、各種檢驗物品市價及檢驗 (疫) 費率資料之調查 、蒐集、整理、分析與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十二、關於樣品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 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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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