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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礦產品進、出口、內銷應施檢驗品目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礦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工礦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設備、制度、執行之調查、審核品管等級之 評等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執行之追查考核、 (含產品抽驗) 及其檢驗紀 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各類工礦產品檢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工礦產品檢 (試) 驗法規定、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 建議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工礦產品檢 (試) 驗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與保 管事項。 十、關於工礦產品國內市場應施檢驗之廠商與產品內銷檢驗登記、調查、 撤銷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並協辦違規檢驗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海關或業者工礦產品進、出口應否實施檢驗查詢案之審核、答 覆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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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