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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配合桃園地區及中正國際機場進 (出) 口商品檢驗 (疫) 業務需要,本分 局得設置桃園辦事處。及中正國際機場動植物檢疫站。各設兼主任一人 ( 技正或高級職員兼) 承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處、站有關報驗及檢驗 (疫) 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嗣後本轄區其他地區如 確因業務需要,亦得比照設置辦事處或檢疫 (驗)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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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