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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第一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畜、水產品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動植物檢疫之執行與檢疫場地之輔導事項。 三、關於動植物病蟲害之試驗研究事項。 四、關於上述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六、關於前述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改裝處理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集貨場之設置、勘查及技員輔導事項。 八、關於畜、水產品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及技術輔導事項。 九、關於前述各類檢驗 (疫)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 事項。 十、關於檢驗 (疫) 物品標本之採製與資料蒐集、整理、統計、分析事項 。 十一、關於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 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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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