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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上述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機械、電氣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機械、電氣產品工廠之品質管制及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機械、電氣產品之分等工廠檢驗記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建議事項 。 七、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 (試) 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 與建議事項。 八、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 (試) 驗儀器、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與保 管事項。 九、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劃、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 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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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