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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分局長職責如左: 一、關於上級機關與本分局權責劃分規定事項暨本分局分層負責授權事項 。 二、關於各課室、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組織編制、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編制預算概算之提示及變更或追加預算事項。 五、關於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關於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指示與核定事項。 七、關於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 解僱案件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八、關於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岐見之裁決事項。 九、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關於重要公文、文稿 (來函) 之批閱核判及各項證書之簽發事項。 十一、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緊急措施之裁定事項。 十二、關於業務重要原則之指示與核定事項。 十三、關於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分局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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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