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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臺東辦事處負責人 (由秘書或技正兼任) 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其掌管 事項如左: 一、關於轄區內農工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三、關於產地檢驗 (疫) 之執行及證明書之副署事項。 四、關於商品報驗案件之及受理審查登記發證事項。 五、關於檢驗規費之收繳事項。 六、關於檢驗標識之領用保管事項。 七、關於分等檢驗工廠品質管制制度追查、產品抽樣、輔導及檢驗紀錄表 審查事項。 八、關於受理委託試驗及通訊報驗事項。 九、關於協助輔導廠場及審查報告事項。 十、關於編造各類業務表報及技術調查報告事項。 十一、關於行政事務及財產儀器車輛維護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事務零用金之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文書收發登記檔案保管事項。 十四、關於檢驗 (疫) 方法及標準之研究資料調查等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所屬員工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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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