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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 月三日前呈請主管核章,以作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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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