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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35條

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承辦收發 復人員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 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文、退文、呈核 ( 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 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 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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