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第36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36條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登記送出納 人員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 送秘書或指定人員簽收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5條
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