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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36條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登記送出納 人員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 送秘書或指定人員簽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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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