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第4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第一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農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植物檢疫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農產品檢驗植物檢疫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五、關於植物病蟲害之試驗研究事項。 六、關於農產品集貨場之設置,勘查及技術員輔導與技術員資格登記審查 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之改裝處理事項。 八、關於檢驗 (疫)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九、關於檢驗 (疫) 物品標本之採製與資料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十、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農產品檢驗植物檢疫業務計畫及編擬事項。 十二、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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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