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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二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動物及其產品檢疫 (驗) 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畜水產品檢疫 (驗) 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 (驗) 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 (驗)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 建議事項。 六、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 (驗) 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整理與建議事 項。 七、關於動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八、關於動物自行隔離檢疫場所之調查及工廠檢驗之設備、審核檢驗、製 造技術輔導事項。 九、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追查、產品取樣及檢驗紀錄表審查事項。 十、關於畜水產品加工場所之調查及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業務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二、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港口之驗對執行事項。 十四、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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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