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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第47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7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主辦出 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上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 證相同之印章,並由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證內加蓋「付訖」之印 戳外,應填製現金結存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會計室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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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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