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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8條

員工薪津由第六課主辦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由 人事室、會計室核對,工役送會計室核對,呈經分局長核定後,編製傳票 或付款憑單送主辦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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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