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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51條

本分局儀器設備集中另闢一幢房舍為技術作業中心統一管理使用,以發揮 檢驗功能,由技正兼負責人承分局長之命負責該中心檢 (試) 驗作業技術 業務,並分辦左列各事項。 一、辦理各項法定及委託試驗物品之檢 (試) 驗技術作業事項。 二、技術作業中心各檢 (試) 驗之作業統一調配指揮監督事項。 三、檢 (試) 驗器材藥品之使用、調配、保養及消耗性材料管理登記事項 。 四、檢 (試) 驗儀器設備,請購裝置、校正、請修、報廢、更新等之審議 事項。 五、關於各項檢 (試) 驗儀器資料之蒐集研究建議改進事項。 六、關於檢 (試) 驗儀器設備經歷及使用動態性能之記載登錄表卡備查事 項。 七、關於技術作業中心內部環境整潔之維護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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