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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52條

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 第六課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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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