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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53條

各課室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准後送由第六課購 置之,其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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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