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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55條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 應經常保養,所借 (領) 用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 由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修者,應由單位填具請修 單,送第六課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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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